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强制施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由。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程序、制度,负责汇集保险金,拨付养老金等项工作,确保养老金兑现。第三章保险费标准及缴纳方式第八条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月交费标准,暂设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二十五元和三十元六个档次。第九条。
第四条单位和职工均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给付,遇有特殊情况,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养老。
第一条根据劳动部批复的《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试行方案》适用于煤炭工业部《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实施方案》规定的、纳入行业统筹的各类企业。
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17。瑞政办〔1998〕9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2012年6月31日前退休(退职)且缴费年限满lO年的“中人”,允许其补足15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不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月的生活费。第七条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待遇低于原规定待遇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和行政职能。第三条农村。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结算办法:(一)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二)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将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缴纳。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原则)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与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以保障农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政府组织、群众自愿、加强管理、确保兑现的原则逐步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作为其申请结婚证、准生证、入学等的前提条件。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