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因工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对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进行抚恤,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下列员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所有企业的员工;(二)机关、团。
凡未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批准而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待遇。第七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年从当年征集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工伤预防费,其中3%用于工伤预防的调研、宣传、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是指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因工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对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进行抚恤,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下列员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所有企业的员工;(二)机关、团。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员工自工伤事故发生月至医疗期满作出医疗终结月,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员工负伤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工伤员工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工伤津贴按劳动合同。
综上问题所述,深圳工伤赔偿标准如上,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守以上规定,建议根据标准索要赔偿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第五条修改为:“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主管深圳市工伤保险工作。“市政府设立由社会保险、卫生、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及专家组成的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监督市医务。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包括:(一)适用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