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280元/月;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480元/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第三条参保人不得在两个。
第五条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主管深圳市养老保险工作。市政府有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
(1)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计算;(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
办理一次性补缴后,不会改变参保人首次参保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缴费指数还是计算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办理一次性补缴后,符合在深圳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三、第二条中的“参加工作时间”修改为“参加工作的时间”。四、第三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