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
养老保险归社保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
第三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实行个人帐户制度。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用闲置固定资产或者非经营性资产变现收入缴纳。实现国有固定资产时,必须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六条破产企业应当优先从资产变现收益。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
第四条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征集标准和计发办法。第五条厦门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会同劳动、人事和民政等行政部门对全市养老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运营。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一)负责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二)制定有关配套政策;(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四)审计、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根据《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劳动局负责本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缴、使用、监督等项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社会劳动保险。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