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可向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
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280元/月;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480元/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
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二)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四)其他收入。第九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一)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十七、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1)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2)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按本人的每月工资总额缴纳,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
第二十九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地方调节金、地方过渡性调节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一)地方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300元减去基本调节金计算;(二)地方。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地方调节金、地方过渡性调节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一)地方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300元减去基本调节金计算;(二)地方过渡性调节。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