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劳社发[2004]36号)文件中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整为:“外埠在沈从业人员、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在我市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从业期间按规定缴费,失业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八条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修改为:凡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按照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口径计算)的20%,从业人员按本人上。
(第2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业经2011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海波二○一一年三月二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
2。符合《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
市人寿保险公司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承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转等业务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和承办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在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按。
一、《沈阳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中的“原办法”,是指《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沈政令[1998]第16号)确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包括因病提前退休职工)。二、《实施。
代市长:李英杰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部分由原来的20%调整为19%,其他规定不变。本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除本规定规定的第十八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外,另按下列标准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全国劳动模范增加50元;省市劳动模范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加25元;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加15元。按照沈劳发的56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