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入保人遇到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乡镇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可以补缴。服刑者停缴养老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入保人迁往。
第六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单项核算。各单位必须于每月十日前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缴到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按月拨付养老保险金,暂由原单位发放。第七条各单位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
县(市、区)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总帐,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统一支付养老保险金;乡镇设立分帐;村或企业设立明细帐,按人立户记帐建档。第二十一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及旗、县、郊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城区及经济开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旗、县、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第十六条养老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为单位统一筹集、核算和管理。第十八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
市和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农业、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第五条(。
第十九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承办机构可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七作为管理费和代办费。第二十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要接受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保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自愿的原则。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第四条农村社会养老。
省、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第七条省、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监督。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收。